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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2月7日發布,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同時指出,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亦不適用上述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另業者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在適用上開標準時,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提醒上述業者,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其他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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