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若配偶贈與土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再移轉時,原地價是以配偶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而非以配偶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可能較大,會適用較高稅率。所以,配偶互贈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緩課稅。當事人應考慮土地未來漲價空間或短期內是否再移轉,贈與時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慎思,以免再移轉予第三人時稅負反而更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