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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佳里區張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有一棟房屋出租,該棟房屋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為房屋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嗎?

    佳里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租賃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包括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借款利息等。

    該所進一步說明,列報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者,其憑證之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計算,如A君房屋出租半年,貸款利息整年繳120,000元,A君可申報租賃必要費用為60,000元;不逐項舉證者,其必要費用,則按各該年度核定費用標準計算(105年度為租賃收入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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