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購屋合併買下停車位,單獨出售停車位時,小心要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財政部規定,房屋與停車位原則上視為二處不動產,若持有停車位未達二年即單獨出售時,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出售時,按出售成交價繳交10%或15%的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納入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包含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

不過如果是自用住宅,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名下僅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已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也無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依法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所謂「名下僅有一戶自用住宅」的免課奢侈稅要件,並不包括單獨出售持有期間不到二年的停車位。

民眾若購進房地時已配置或另購入停車位時,只有在同時出售房屋及停車位的情況下,才能免徵奢侈稅;若僅單獨出售停車位,因為不符合「合併使用」的要件,出售停車位會被加徵一筆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甲持有台北市一處豪宅,同時購入二個車位,甲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無其他房產,甲若因故將其中一個車位單獨出售時,只要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就要繳奢侈稅;但如果甲同時將房屋及停車位一起出售,即無須擔心會被加課奢侈稅。

至於停車位須合併與自用住宅使用,並不包括將停車位出租或出借給他人。財政部說,如果房屋是做自用住宅使用,但將停車位出租給他人時,出售停車位也不符合免課奢侈稅的條件。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與房屋並不一定須在同一棟大樓內,納稅人若有需要另在他處購買停車位使用,符合自用住宅僅有一處,及停車位有合併使用等事實者,縱使持有未逾二年即須出售,也不必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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