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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有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王先生和太太都是上班族,兩人101年度年所得合計160萬元,有兩個小孩分別為2歲及4歲,假設以99年度免稅額、各項扣除額金額及稅率級距試算,尚未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王君100年綜合所得稅適用12﹪稅率其應繳稅額7萬4,440元,而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應繳稅額6萬8,440元,所以王先生減除學前特別扣除額可少繳稅額6,000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民國96年以後出生子女,除有上揭情形不得扣除外,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育兒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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