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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昨(24)日表示,遺產繼承人2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但其他繼承人未繳清遺產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但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尚未繳清的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由於欠繳一定金額的稅款,將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周賢洋指出,如果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繳納該分單之稅款後,可免為限制出境的處分。

例如被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萬,繼承人共有甲、乙、丙、丁4人,其法定繼分為各四分之一,各應納稅款25萬。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25萬,若其他3人共75萬稅款逾期未繳納,遭稅局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時,甲君仍得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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