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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兩年之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出售農業用地不屬於奢侈稅課稅範圍,若出售農業用地及其上農舍,且向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需檢附土地增值稅稅單向國稅局申報奢侈稅;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則需出示農政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報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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