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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納稅人被該處補徵5年的差額地價稅,而憤憤不平,究其原因是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故把戶籍遷出,被稅捐處查到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稅。

依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處表示,稅法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給予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受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優惠,但明定「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之一;許多民眾不瞭解稅法的規定,常於稅捐處核准適用自用稅率後,為小孩就學、申請社會救助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反而疏忽適用稅捐優惠所應具備之要件。

舉個例來說,張先生在中正區的房屋,其坐落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繳4,000元;因某種原因在94年3月將戶籍遷出,未向稅捐處申報,97年2月戶籍雖遷回,亦未重新申請, 99年7月又再次將戶籍遷出,稅捐處在100年6月查獲時,因無人設籍而不符自用住宅規定,應自第1次戶籍遷出之次年(9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95年至99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差額地價稅。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戶籍遷徙時,要多加留意是否會損害減免稅捐的權益,如果您的戶籍有遷出,請在當年度9月22日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您的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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