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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之說明 (2011/1/5)

  財政部針對近日外界關切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問題提出說明,依據該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資料,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合計數比例為71.14%(詳附表1),惟就全部薪資統計,15.14%之薪資無須繳納所得稅,34.16%之薪資適用6%稅率,25.16%之薪資適用13%稅率,亦即74.46%(15.14%+34.16%+25.16%)之薪資適用13%以下稅率 (詳附表2),故薪資所得應納稅額占全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比例僅51.02%(詳附表3),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尚屬合理。
  另股利所得雖僅占各類所得合計數14.62%(詳附表1),惟就全部股利統計,11.69%之股利適用30%稅率,39.50%之股利適用40%稅率,亦即51.19%(11.69%+39.50%)之股利適用30%以上稅率(詳附表2),股利所得應納稅額占全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比例達37.36%(詳附表3)。
  該部指出,自97年度起,政府大幅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98年度並配合物價指數上漲,再調高前3項之金額;99年度起,復調降綜合所得稅最低3級稅率並放寬各級稅率級距,均有助於減輕薪資及中低所得者之租稅負擔。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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