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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罰則適用規定 (2011/1/5)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罰則適用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報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及各款規定之所得額或金額,致短漏基本稅額者,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個人未依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該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依該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個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該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並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申報及繳納。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則屬「未依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及裁罰倍數表規定處罰。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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