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10/1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115,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0,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97年度綜合所得稅,係委託友人代為申報,處1倍罰鍰過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納稅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代理人申報之行為,對納稅人直接發生效力,代理人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對納稅人處罰,不得以託人代辦為由,冀邀免責。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善盡審查核對之責,如有短漏報,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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