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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0/8/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35萬元,惟收據金額僅3萬5千元,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0餘萬元,收據金額亦僅6萬餘元,合計虛列90餘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税額處1倍罰鍰。
  甲君主張,申報金額與單據有異係金額填報錯誤,其並無故意虛報之意圖,且虛報扣除額並不是漏報所得,不應以此漏稅額計算罰鍰,加以處罰為由,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個人之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計徵之。倘經查明納稅義務人確有虛列扣除額情事,則其所得淨額即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虛列所得額類型之一,符合所得稅法第 110條所謂之漏報或短報情形,緃其主觀上無故意,惟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自應論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據實填報各項列舉扣除額,以免觸法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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