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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時報 范姜群閔/台北報導 2009-11-08】

 

 個人海外所得將在明年1月1日起課稅,對國內保險市場來說,影響最大的將是投資型保單,雖然舊保單一律不溯既往,至於明年起新買的投資型保單,其中只要所連結的標的是境外基金或連動債,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並符合海外所得申報標準的話,皆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可能將使投資型保單的報酬縮水。

 

 目前投資型保單大多不課所得稅或遺贈稅,但由於海外所得明年起將課徵最低稅負,而許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連結標的,都是海外投資商品,因此,不論是適格保單或非適格保單,只要是投資帳戶的收益都要依投資標的性質課稅。

 

 壽險業者表示,根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採取所得與遺產切割的處理原則,如是保單價值中保障大於投資的適格保單,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的優惠,但如果是生前給付的保單,則不論是否屬於適格保單,一律針對投資帳戶的收益部分,依照投資標的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至於投資型保單該如何進行境外所得課稅?財務顧問公司指出,以現行公布的法令來看,投資型保單中的投資標的,如是連結國內投信所發行的基金,則無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但如果是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時,則以購買投資型保單時,申購其基金或連動債的價格,加上手續費後當作成本,以贖回時的價格扣去手續費後作為獲利,以獲利減去成本後則為所得,此所得與其他個人海外所得相加後,如超過100萬元,則其海外所得將全數列入基本所得總額計算。

 

 不過,壽險公司主管也指出,投資型保單有所謂投資帳戶,以現況來說,許多保戶在買投資型保單時,買賣境外基金可能只在投資帳戶中進出,並沒有實際的金錢回到保戶手中,而保險公司也提供不同次數的轉換免手續費優惠。

 

 該主管指出,未來可能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所得的認定,舉例來說,如民眾在投資帳戶中將A境外基金贖回,未轉出投資帳戶而轉換買進B境外基金,這算不算是所得,假如算是所得必須課稅的話,是否就變成民眾只要轉換投資標的,就要課一次稅的狀況,將使投資型保單原先設計的靈活轉換功能形同虛設。

 

 壽險業者指出,市售投資型保單95%以上投資標的均在海外,且以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居多,海外所得逾100萬元者,99年起須申報最低稅負,投資型保單收益符合海外所得申報標準者亦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壽險業者普遍認為,投資型保單雖名為投資,但實具保險的保障功能,一旦將針對其中所連結的境外基金或連動債課稅,不但可能使投資型保單的收益減少,降低民眾購買的意願,嚴重的話,更可能將造成因政策迫使保戶的投資標的選擇減少而增加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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