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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林敏弘 2009.11.04
 
 

今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

不過,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且要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不陳報又不依比例清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其原本應受償的部分,如果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更可能必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丁二的父親丁一(化名)今年6月15日清晨去世,丁一的老婆早過世了,繼承人只有丁二和同父異母的妹妹丁香(化名),丁二25歲,丁香15歲。

丁一生前曾向甲銀行貸款900萬元,向乙銀行貸款600萬元,因為丁一名下沒有不動產,兩家銀行都要求丁二做保證人。兩筆貸款恰巧在丁一去世前一兩天到期。

丁二既是保證人,銀行必然會找上他。在父親過世當天,股市一開盤,丁二就把父親名下的股票賣了,得款1,000萬元,丁二沒有依法在父親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反而在9月21日還甲銀行600萬元,隔一天(22日)還乙銀行400萬元。

就在還銀行千萬元後,丁伯(化名)找上丁二。丁伯是丁二的伯父。丁伯提出借據說,丁一向他借了1,000萬元,10月1日到期,是時候該還錢了。

丁二知道有這筆債務,但沒想到丁伯會來討債,問我如何是好。

我首先計算丁一的遺產。丁一生前在96月6月30日(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丁二200萬元,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這筆死亡前贈與繼承人的200萬元視為遺產。

另外股票價值依死亡日時價計算,丁二當天賣股1,000萬元就是股票價值。丁一的遺產合計為1,200萬元。今年初公布的新版遺贈稅法免稅額恰為1,200萬元,不必繳遺產稅。

接下來算出丁一的負債。甲銀行、乙銀行、加上丁伯的,合計2,500萬元。

依民法1162之1規定,首先應照計算償還比例,1,200萬元/2,500萬元=48%。對丁一的繼承人來說,應各償還甲銀行432萬元、乙銀行288萬元、丁伯480萬元才對。

這時重點就來了,如果丁二當時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丁伯就有機會去陳報債權,此時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就可以。

可是因為沒有陳報,而且丁二未依比例清償,依民法1162條之2例外的規定,丁伯可以要求繼承人要拿出自己的財產負責,不以遺產為限,只有丁香因為未成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用負責。所以簡單講,丁二因為沒有依比例清償,丁伯可以直接要求丁二必須拿出自己的財產,補足480萬元的部分。

另一方面,甲銀行原本只能拿到432萬元卻多領168萬元、乙銀行原本只能拿到288萬元卻多領112萬元,依民法第1162之2的規定,丁伯也可以先向銀行請求返還甲乙銀行多領的部分,法律上稱為「不當受領」,再另外向丁香及丁二請求200萬元。

不過,案例中丁二無論如何都必須負責,因此丁二後來同意先提出480萬元給丁伯。

還有可能有更嚴重的情形,如果當初是為了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依據民法第1163條,將使丁二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換句話說,丁二要承受2,500萬元全部的債務。

所以,繼承時還是必須依法處理所有的細節規範,否則有可能喪失限定利益。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記者徐碧華採訪整理,林佳穎律師、會計師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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