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22】
 
 

防止稅務員濫行查稅權,財政部長李述德同意,將對濫權查稅的稅務員訂定懲處規範,且為避免因此引發稅務員對同一納稅人反覆查稅,立委要求制訂「防報復條款」,未來民眾有權要求特定稅務員迴避查稅。

舉例來說,A查稅人員調查B納稅人所得稅漏稅案,並要求B補稅,但經B提請行政救濟獲判勝訴,免補稅亦免罰後,A查稅人員即須為此負起不當查稅責任,接受內部懲處,且A不得再就其他案件對B查稅。

李述德認為,限制同一查稅人員對同一納稅人反覆查稅的精神,他個人可以支持並接受,但此舉將限制稅捐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要求交由稅捐機關視個案處理,未獲立委接受,李述德同意將儘快訂定相關規範辦法。

立委賴士葆昨(21)日在財委會審查五區國稅局99年預算時,提出主決議並獲通過,針對國稅局查稅人員如有案件遭民眾提出行政救濟,並獲判變更或撤銷者,應訂定考績的相關懲處辦法,且該案納稅人可申請該案承辦查稅人迴避再就其他案件對其查稅。

賴士葆與盧秀燕指出,近來接獲民眾陳情,表達部分查稅承辦人員,對被查稅的民眾態度惡劣,且有濫權之嫌,造成民眾諸多困擾。

賴士葆說,稅捐機關查稅是天職,但稅務員濫權查稅就不可取,特別是稅捐機關訂有績效獎金,查稅成為競賽,稅務員查稅不管對不對,都「沒有後顧之憂」,即使納稅人飽受稅務員查稅痛苦,最後經由行政救濟取得正義,查稅的稅務人員絲毫無損,不必負擔不當查稅導致納稅人身心受創的責任。

因此,賴士葆認為有必要約束稅務員濫行查稅權,要求財政部訂定統一規範,須要對查稅過頭最後卻讓國庫敗訴的稅務員,接受處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