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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2009.09.28】
 

「OBU匯回的錢要不要課稅?」、「我在巴西已經繳了所得稅,台灣還要課一次,不是剝兩層度?」、「居民是什麼意思,如果回來住一天就被列為課稅對象,那誰以後還敢回來,還要回來?」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上午到世界台商總會年會進行明年即將在明年實施的海外所得課稅演講,事後並接受現場發問,現場台商問題一個接一個,有的還帶著濃厚火氣。張盛和雖一再解釋安撫,但在場台商仍多搖頭表示不滿意。

張盛和表示,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已3年,本來今年1月1日就應實施海外所得課稅,但已經延了1年,今年9月15日已經由行政院核定下來,將從明年元旦開始實施。

他強調,海外所得稅是以居住者為對象,和護照完全沒有關係,也和在台灣有沒有房子無關,只要是有經常久住的意思,就是居住者,這是依照實行已久的所得稅法規定,並非是海外所得課說的新規定。

他說,海外所得課稅是有相當門檻的,必須要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而且納入個人基本所得計算總計要超過600萬元,才須課徵,而課徵方式則是超過部份的百分之20,如果已在國外繳稅,也會事先扣掉,不會一條牛剝兩層皮。

至於各界關心的境外基金投資,則是以贖回價格,減除申購及手續費成本,列入所得,如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如果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今年底淨值,則可以交易當天的淨值作為基金的申購成本。

張盛和並再度強調,海外所得課徵是針對所得,而非資金。很多台商認為這樣會讓資金外流,但他表示,如果民眾在海外賺的錢不用課稅,而在國內的都課稅,才會讓國內資金外流到海投資,這項做法,反而可避免國內資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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