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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農地農用之農業政策,獎勵農業生產,農業用地之移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等2項要件,可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為防杜逃漏土地增值稅,兼顧便民服務與維護租稅公平之納稅精神,該局針對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本(1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季抽核並函請縣內13鄉(鎮、市)公所協助審查確認,藉以相互勾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正確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需符合作農業使用,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該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即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所稱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10條明定,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以及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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