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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本局表示,因重購土地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要注意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本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該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惟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再移轉時電腦會自動勾稽,該局每年也會主動辦理前5年列管案件清查,因此民眾在遷戶籍或土地供出租營業前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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