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如屬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籲請產後護理機構自行檢視,如有向服務對象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事宜;並於106年6月底前就尚未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得免予處罰,嗣後如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