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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非屬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扣除 (2011/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邱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在學弟弟、妹妹共8人人身保險費192,000元,惟經查證,其中弟弟及妹妹非屬直系親屬,遂剔除邱君申報非直系親屬保險費48,000元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邱君提起復查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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