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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區國稅局

    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分別屬於不同人,若各自訂定租賃契約而共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頒訂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為43%,即可減除租金收入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過,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時,即使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仍均可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乙分別與企業丙訂定租賃契約,每年土地租金50萬元、房屋租金100萬元,甲土地之地價稅為10萬元,甲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收入時,可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43%,以50萬元扣除21.5萬元(5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28.5萬元;而非以租金收入50萬元扣除地價稅10萬元,列報租賃所得40萬元。乙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收入時,得以100萬元扣除43萬元(10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5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該土地是否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若是,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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