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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於審查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民眾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之稅款計入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獎額未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筆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個人免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之分離課稅所得,包含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這些所得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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