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問:先前租房子,房東和我口頭協議不能列報房租支出扣除額,否則稅金要「外加」;我和太太報稅都採用標準扣除額,用不到租金支出扣除額,於是答應房東的要求。請問這樣對我有利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民眾報稅時有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但只能「二擇一」。如果你選擇列報夫妻標準扣除額15萬2000元,因為房租支出屬於列舉扣除額的一種,這筆房租支出就不能扣除。
儘管你習慣使用標準扣除額申報,但選擇不列報房屋支出扣除額是否有利,要視狀況而定。因為標準扣除額是定額15萬2000元,列舉扣除額則要看你列報項目、金額多少而定,除了房租支出有12萬元額度,還有2萬4000元的保險費扣除額,加上核實認列的醫療費、健保費等,如果合計超過15萬2000元,減稅利益就會比標準扣除額好。也就是說,你租房子時如果考慮到稅負問題,必須和房東事先溝通,避免事後引發爭執。
至於房東收到租金收入的報稅方式,依規定房東實際收到多少房租,就必須列報多少租金所得;如果房東短漏報租金收入,國稅局會根據房客申報的租金支出,歸課房東該繳的所得稅。
此外,財政部也訂出一套租金標準,但地區、使用性質不同,租金標準也不同。要注意的是,這個租金標準是最低額度,如果房東列報的租金收入低於這個標準,國稅局會要求房東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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