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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個人購買或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在100年辦理捐贈者,若無法提示買入成本,今(10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可享有的公設地捐贈扣除額,仍應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財政部會同各地區國稅局訂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土地辦理捐贈,卻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經由受贈或繼承取得時,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應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

 官員舉例指出,甲君以20萬元購入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99年該地的公告現值為100萬元。甲君將該公設地捐贈給政府,依規定需按實際購入金額20萬元,申報捐贈金額節稅。

 不過,在申報過程中,甲君因無法提出購地交易契約、資金往來等證明文件,稅捐機關即按該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的16%,以16萬元做為甲君的捐贈列舉扣除額。

 官員提醒,個人捐贈若非屬公設保留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也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的土地,其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須以專案方式報請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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