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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在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過程中,經常發現納稅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僅申報租賃收入卻忘記填報必要損耗及費用,致多繳一些稅款。


該分局表示,房屋出租所發生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都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財政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0年度固定資產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計算租賃所得,如房屋出租收入20萬元需申報租賃所得11萬4千元【20萬元×(1-43%)】,但如果該房屋係向銀行貸款購屋來出租,其貸款利息為15萬元,租賃所得僅需申報5萬元【20萬元-15萬元】,所以民眾可選擇較有利方式申報;但土地的租金收入僅得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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