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管會經美國在台協會(AIT)安排下,下周四(22日)與美國財政部針對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進行電話會議。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時間關係,以先表達台灣法令為主軸。

對於不合作的金融機構、個人客戶及法人客戶(不合作帳戶)若有美國來源所得,美國將執行30%的懲罰性扣繳。

FATCA將在民國102年元月1日生效,若金融機構在民國102年6月底前簽訂FFI,並且7月生效,就不用受到103年開始執行30%的懲罰性扣繳。

為了因應FATCA的衝擊,金管會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外交部等部門,成立跨部會「因應美國『FATCA』工作小組」,在AIT安排下,預定在下週四與美國財政部進行電話會議。

官員表示,由於電話會議的時間沒有很長,因此沒辦法向美國表達實施、運作上的困難,僅先以表達台灣法令為主軸。

根據銀行公會的意見,依據FATCA,外國金融機構某些特定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30%的所得稅,除非該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簽署FFI協議,FFI協議同時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支付款項給未簽定協議的金融機構即未遵循法令的帳戶所有人,必須扣繳30%的稅款,台灣沒有相關法令依據。

銀行公會也認為,台灣的銀行法及個資法也規定,向美國提供相關資料,也要當事人同意,才可能提供,但要取得同意執行上也相當困難。

至於,金融機構執行上的困境,官員表示,各國也透過網路向美國表達,實際上各國意見大同小異,金管會也參考新加坡、香港意見,與台灣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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