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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並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全文23條,並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該局說明,納保法重要實施內容如下:

一、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納稅者及受其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

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

   (一)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二)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裁罰處分,原則上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三)稅捐稽徵機關向納稅者進行調查前,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四)納稅者到場接受調查時,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

   (五)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

三、公平合理課稅:

   (一)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稅捐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調整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原則上不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二)稅捐稽徵機關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租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但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一)財政部以任務編組方式,選任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組成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二)納稅者就稅捐案件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及救濟案件得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要求提供妥適必要的協助。

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一)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稅務案件。

   (二)納稅者得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俾以維護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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