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借款予他人而取得利息債權,倘債務人無力還款,債權人常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將債權出售予他人以轉嫁風險,應於受償或轉讓取得對價時,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間陸續借款3,000萬元予乙君,約定最遲應於102年6月30日還款,因乙君未於期限償還,雙方遂於103年7月1日協議乙君除應返還3,000萬元本金外,尚須給付甲君500萬元利息;之後乙君仍未還款,甲君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君財產,並於105年獲配3,500萬元款項。嗣經該局查得甲君僅借款予乙君3,000萬元,遂核定甲君短漏報105年度利息所得5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