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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10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之規定,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放寬同一類型受控交易非屬營業收入及成本得免個別分析之門檻,由5百萬元以下變更為1千萬元以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1千萬元以上,如與關係人交易未達5百萬元者,亦可免個別分析,惟仍需備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之文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自海外關係企業A公司取得服務,支付之列報於非屬營業成本項下之服務費用9百萬元,自海外關係企業B公司進貨4百萬元、C公司進貨3百萬元、D公司進貨4百萬元。依上開函令規定,因服務支出之受控交易未達1千萬元,進貨之受控交易雖為1千1百萬元,惟就各關係人之進貨皆未達5百萬元,故甲公司103年度對於服務支出之受控交易及進貨之受控交易免個別分析,惟仍需備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之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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