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國人利用網路購買國外勞務(如軟體、貼圖等)情形日益頻繁,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止稅源流失,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予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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