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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針對所有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所舉辦員工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超限而由營利事業負擔的,則可列為其他費用;若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之員工旅遊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賣時提撥20%至40%之限額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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