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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前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南區國稅局表示,要件中所謂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已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但公司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且情節重大,將會被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至於短漏報所得情節是否重大,判斷標準是依公司短漏稅額、短漏所得額及是否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情事來判斷,如果公司短漏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可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該局近日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查得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500餘萬元,短漏稅額80餘萬元,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且稅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乃認定該公司短漏報情節重大,而否准該公司當年度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並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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