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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名義登記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之利息,雖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申報,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需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始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故納稅義務人若將2個或2個以上門牌號碼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以該2個或2個以上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若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符合相關列報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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