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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夫妻共有土地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夫妻2人均設籍於該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故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第1項之面積(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惟如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2人得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面積限制內,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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