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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國稅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且依同法第20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轄內某診所103年度執行業務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診所列報旅費支出60萬元,並主張係負責人參加國外研討會之費用,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筆支出除機票存根聯外,該診所尚無法提出國外機關或學會之邀請函、議程表等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與執業有直接相關性,乃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執行業務相關,並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出國開會應提出受邀之證明;出國考察者,應備有往來函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具體文件,作為佐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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