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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1,009元,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以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31,514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1,514元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配合每月基本工資之調漲,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6%較低稅率者之範圍亦隨之調整,不會因為調薪而適用較高扣繳率。

    該所提醒,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每月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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