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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司行號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於期限內申報,雖於國稅局催報前已補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

    南區國稅局指出,滯報金係對違反申報義務的行為,所做的處罰,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行號如未於法定申報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國稅局寄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補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漏稅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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