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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南投市賴小姐來電詢問: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可否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次依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業者亦準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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