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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核實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合約支付佣金時,除應遵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相關規定外,並應保存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佣金支出因證明文件不足而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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