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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訊]

    民眾張小姐詢問,在某健保特約皮膚診所美白皮膚,總共花費新臺幣15萬元,要求診所出具收據,請問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例如整型美容,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等,都要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張小姐要求診所開立美白皮膚費用15萬元之收據,因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該收據必須由診所負責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計新臺幣600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的稅目。印花稅的稅率在銀錢收據是憑證金額的千分之四;在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憑證金額的千分之一;在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新臺幣12元。印花稅繳稅金額雖不多,但應貼印花稅票而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後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則處20至30倍罰鍰,所以納稅人如有開立應納印花稅憑證,應如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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