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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置股票時,是否需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如需申報,又應檢附那些資料。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若欲主張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置產,仍需依法至國稅局申報,並主動提示置產相關之資金流程與資金來源,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詢問父母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及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自行購置財產,二者在贈與稅申報上有何差異。舉例來說,父母出資200萬元以子女名義購置動產(如股票),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明定,以「資金」作為課稅標的,倘若出資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房地),則以「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

此外,父母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置產者,倘能證實資金確屬購買人所有(如受贈取得、繼承取得等),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即不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父母如欲運用個人年度贈與免稅額為未成年子女做置產規劃,即應完整保留受贈資金之詳細收付流程,倘若僅提供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仍有可能被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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