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區彭小姐問: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的不動產與他人交換時,應如何課稅? 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適用。該所說明,A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一年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都市土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向B君交換其持有一年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A、B二人皆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時價,從高認定,計算其銷售價格後,於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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