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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3/3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類第2款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最近幾年國人以自費整形的美容非常流行,愛美是人的天性,包括牙齒矯正、割雙眼皮、拉皮、隆鼻、隆胸、脈衝光、果酸護膚、雷射超音波美白、針灸減肥、三伏貼及轉骨配方等等,僅屬個人愛美所作的整形美容費用並非疾病醫療診治,不能列舉扣除。

如皮膚疾病或燒燙傷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形等等,屬受到疾病傷害的醫療行為,可列舉申報醫療費用。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醫療院所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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