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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項稅捐繳納期限之末日如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非例假日為期間之末日;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該局說明,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列示如下:


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餘類推)。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餘類推)。
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該局舉例 ,A公司98年7月29日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80萬元,應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16萬元,依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98年7月29日至8月7日止)將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申報憑單,該公司遲至98年8月10日繳納,因限繳期間之末日98年8月7日為星期五,8日及9日(星期六、日)未逾二日,8月10(星期一)繳納,已屬逾期2日,應加徵1%滯納金。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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