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15
 
 

分居怨偶不怕再被對方的所得稅拖累。財政部訂出新規定,夫妻所得差距懸殊者,收入較少一方,即日起不必再為高收入配偶分攤累進稅負。分居夫妻所得稅負未來將貼近單身報稅者,收入高者需繳較高稅款。

財政部同時廢止76年頒布對分居夫妻所得較低一方不利的課稅規定,凡是仍在國稅局尚未核定的案件,都將依照最新的課稅計算原則,分別向已分居夫妻發單課稅。

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課稅規定,夫妻分居選擇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稅捐機關雖仍會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全戶的應納稅負,但夫及妻各自應負擔所得稅款,將改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占夫妻各自應納稅額比例分攤計算。

舉例來說,夫妻育有一名子女,夫妻分居後各自辦理所得稅申報,妻全年所得合計48.4萬餘元,夫則為135.8萬元。妻另申報扶養父親,在學子女亦歸妻列報,各自單獨報稅後,妻自行申報的應納稅額為4,400餘元;夫則為9.9萬元。

依據財政部新規定,合併後夫妻所得共184萬元,合併報稅的應納稅額為11萬元。新的計稅公式下,自應分攤的稅款,改按全部應納稅額(11萬元),按夫的應納稅額(9.9萬元)占夫及妻應納稅額(9.9萬及0.44萬元)的合計數比例,計算分攤後,妻需繳交4,800元,夫則需繳交10.6萬元。

財政部指出,新規定消除所得較低一方需承擔所得較高者的高累進稅率,免除實質稅率上升,並分攤較高稅額的不公平現象。

在未變更計算方式之前,分居夫妻分攤所得稅負,是按照夫妻雙方的所得總額比例換算。實務上經常發生夫妻所得相差懸殊時,各自需分攤的所得稅,因是按所得總額占總稅額比率換算,低所得一方因此必須揹負超額稅負。

財政部同樣以上述案例為例,妻在舊制之下,經由國稅局分單課稅後,受夫所得較高影響,按所得總額比例換算需分攤約26%的所得稅,金額達2.9萬元,夫則負擔剩餘74%的所得稅款,稅額約為8.1萬元。年收入較低的妻明顯承擔較新制多約五倍稅款,夫在舊制下則少繳約2萬元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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