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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業者委託團購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就團購網站收取之手續費部分取得進項憑證,又未按合約約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該業者逕依委託代銷價格扣除團購網站代收手續費之淨額開立銷項發票,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銷售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委託乙團購網站銷售貨物100萬元,乙團購網站依約向甲營業人收取手續費及資訊服務費15萬元,惟乙團購網站未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臺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申請適用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開立發票,逕自指示甲營業人按銷售淨額85萬元(100萬元-15萬元)開立銷項發票請款,甲營業人短開銷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另未依規定向乙團購網站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稅法如有疑義應事前向稅務機關洽詢,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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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從事支援服務,應本於企業獨立個體原則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之服務收入,方可列為費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並列報該等員工之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經查除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之人員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外,另有10名員工因未能提示派駐子公司所提供之勞務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務收入,經本局剔除600餘萬元之人事費用。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支出應由該關係企業負擔,若無法證明臺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係與其業務有關,或已收取相關服務收入,則臺灣母公司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所列報之相關薪資費用等支出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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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另為鼓勵拓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本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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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本局表示,強颱尼伯特來襲,造成東部地區嚴重損失,本局提醒民眾,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本局除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本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1)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1)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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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該公司打算舉辦促銷活動,其銷貨時附送之贈品是否也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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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本局表示,所謂呆帳損失,係指營利事業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生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估計損失,至於營利事業如因營業性活動以外原因對他人享有債權,例如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為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無法回收之損失,營業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本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一直以來均將其進口精製糖,經報關後直接運送至乙公司倉庫存放,待乙公司將精製糖出售後,再依該公司通知之數量與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向乙公司收取款項,甲公司於100年1月間,發現存放於乙公司倉庫之精製糖2,500公噸已遭盜賣,經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無著,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對乙公司取得2,300萬元之本息請求權,甲公司以該2,300萬元債權已逾2年,因此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經本局查核認定此項精製糖遭盜賣之損失,並非屬呆帳損失範圍,又因該公司未能提出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亦無法認列為其他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本局再次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所生之損失,非屬呆帳損失,應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又該貨物如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扣除理賠金額後,始可認列損失,是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保留完整之文件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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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父醫藥費扣除額449,419元,經本局以甲君與其父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父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本局復查決定以其父101年度係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以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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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本局舉例說明,近來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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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截至105年4月底止,共開出3.9億張統一發票,105年1-2月期1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出200萬元特獎、1家(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開出1,000萬元特別獎;105年3-4月期1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開出1,000萬元特別獎。
  財政部說明,鑒於各家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開立流程存有細部差異,致外界未能熟悉此項措施,為避免影響民眾對領獎權益,爰於本日(6日)邀請具代表性之公用事業共同召開記者會,俾擴大宣導效果。
  財政部最後說明,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措施上線後,仍將持續檢討精進,朝簡化公用事業用戶對領獎方式進行研議,擴大電子發票的實施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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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退稅服務系統」將於10551日起移轉至新系統平台服務,相關訊息請至「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網」網站 http://www.taxrefund.net.tw/ 查詢。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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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因竊盜損失近25萬元,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始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公司因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供損失清單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損失,如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惟如另受有保險賠償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記得將保險賠償金額列報其他收入,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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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因竊盜損失近25萬元,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始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公司因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供損失清單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損失,如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惟如另受有保險賠償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記得將保險賠償金額列報其他收入,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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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暨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依此,營利事業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或因歇業支付員工資遣費時,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列為當年度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截至100年止提撥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計有9,220,888元,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其他損失10,301,598元,其中10,221,496元係實際支付退休金性質,A公司應依前皆規定辦理,先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9,220,888元,不足數1,000,608元(給付數10,221,496元-帳戶餘額9,220,888元),始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職工退休金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淑雲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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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而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而未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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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2千6百萬元,A公司雖提示佣金合約、商業發票及水單(銀行賣出外匯水單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供核,惟經查核除合約簽署人與當時之代表人不符外,另各筆水單之匯款分類皆書明「已進口之貨款(貨物已經國內通關進口後支付之貨款)」核與「貿易佣金及代理費支出(貿易有關的服務所支付之佣金及代理費用)」之匯款分類不符,且提示之文件未載明居間仲介之貨品名稱、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等,無法證明有仲介之事實,否准認列。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前段規定:「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是銀行出具之水單為證明匯款人、受款人、支付金額及其性質之原始憑證,皆應與所列報之項目內容一致,方符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另列報佣金支出尚須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往來文件,始可據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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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奉總統於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1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本局進一步說明,同一戶籍係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始符合前揭規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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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專營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是以,醫療機構從事專營上開免徵營業稅業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是類機構倘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如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美容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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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太問:

我的先生經常投資不動產,有好機會就出售、不然就出租。聽朋友說,個人投資不動產,只要符合一定租、售條件,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果不辦,會有什麼後果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財政部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給第三人,有下列「經常性營業行為」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營業稅,包括: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有形的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雇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此外,個人在1年內出售6間以上房屋,也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照法規辦理營業登記,只要取得房屋、維修房屋所取得的發票稅額,可以扣抵出租或出售的營業稅。

部分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或出售不動產業務,逃避課徵營業稅。由於大台北地區過度炒房,若有人買下數十戶房屋,甚至設置店面、高掛招牌,甚至僱用員工,國稅局就會相當注意這類情形,只要有人檢舉,都會嚴正徹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如果有投資客被檢舉查獲,將被要求補繳5%的營業稅之外,最重可加罰5倍罰鍰。

舉例而言,投資客1年內若賣出6間各5000萬房屋,總計3億元,未辦理營業登記而遭查獲;以房屋售價占總價的4成來計算,房屋售價約1億2000萬元,國稅局除了要求補繳5%的營業稅為600萬元,若最重加罰5倍,該投資客將被加罰3000萬元罰鍰,處罰可說相當嚴厲。

大法官6月29日也發布第700號解釋令: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未辦裡營業登記經查獲者,不得主張發票稅額可抵扣補稅,也不能主張扣減處罰,經常投資或買賣不動產投資的民眾應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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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水里鄉涂小姐問:出售配偶所贈與且持有不到2年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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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ATCA法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2013年元旦上路。宏觀財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指出,FATCA是跟民眾切身相關的「嚴重議題」,美國政府預估,FATCA可從海外公民這些「野羊」追回9兆美元,而美國國債總額不過14兆美元,追稅絕對是「玩真的」,且許多被追稅大咖,集中在大陸、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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