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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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故贈與人為一般農地之贈與,經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後,即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若所贈與之土地原屬農業用地,惟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縱變更後仍合法持續為農業使用者,除檢具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縣政府農業處)外,應另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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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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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股票或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已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所有,贈與人或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撤回該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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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外埔區李先生日前將房屋贈與兒子,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兒子不幸因意外死亡,來電洽詢如何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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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若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於父母把自己在保險契約上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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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雖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但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與其配偶於100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當年底兒子小華結婚,陳君夫妻除可利用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各贈與小華220萬元外,另可利用婚嫁再各自贈與小華100萬元,小華該年度受贈自雙親640萬元,陳君夫妻尚無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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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要將住宅贈與給兒子,擔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中,因為土地和房屋要先向地方稅務局分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再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可能會超過30日的申報期限而受到處罰?
該局指出,辦理贈與稅申報期限可以扣除辦理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申報的核定期間,所以不會影響到民眾的申報權益;另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核定期間不相同時,是以較長者為準。該局並進一步說明扣除期間之計算,是以民眾依法申報之日起,至地方稅務局發給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如經核定免稅者,則至核發免稅證明書送達民眾之日止。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如有正當理由仍然無法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可在期限內用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現行規定係以3個月為限。為維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把握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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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替人還款要注意。台北市國稅局昨(14)日提醒,無償承擔他人債務,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承擔的債務將視同以自己資金對他人的贈與,反而會被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科長侯鑽浪指出,依照現行稅法,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須視為「贈與」並課徵贈與稅。民眾若未誠實申報,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將通知當事人補繳稅款。
國稅局指出,對於這類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補稅,當事人須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申請贈與稅,若逾期仍未申報,除了補稅之外,稽徵機關將另處以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在查核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君以公司名義購買房屋,但過程中是以自有資金支付各期預購屋款,並在交屋後以變更名義的方式,將房屋登記在A君個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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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阮小姐問: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至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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